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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师资队伍博士化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与学位培养工作,改善师资队伍学历学位结构和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1、通过教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断改善和优化师资队伍学缘、学历结构,进一步提高广大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学校大力支持教师以“考名校,拜名师”的方式报考高水平的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不断创造条件,鼓励教师攻读内外一流大学的博士研究生。

2、到“十二五”末,通过针对广大中青年教师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合人才引进、激励与淘汰措施的实施,使教师队伍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达90%左右,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各学院(部)要根据学校下达的聘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支持和督促已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按期毕业的同时,积极落实尚有潜力的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完成本单位教师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调整任务。

4、从2010年起,在职攻读外校各类硕士学位的,学校不再承担其培养费用。

二、在职学位培养形式

1、校内外统招的委托、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

2、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

3、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三、教师在职报考条件、要求及程序

(一)报考条件与要求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来校工作满一年,能够认真完成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各项公益性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列入所在单位的在职培养计划;

4、报考的学科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和岗位相一致;

5、为了稳定我校师资队伍,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报考人员须经所在学院(部、单位)批准和学校师资管理部门的审核。对报考非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在本人报考的同时,须提交辞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报考程序

1、各学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师资队伍建设任期目标、年度目标要求和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每学年第一学期制定本单位年度及聘期教师学历学位培养计划。

2、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报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3、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协议。

四、有关管理措施

1、教师在职攻读期间,要严格按照培养单位的要求开展学习和研究工作,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培养期限为3年。

2、学校支持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学位的有关措施如下:

1)教师在职攻读期间,按国家人事政策和学校规定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教师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实际业绩情况发放。

2)教师在本校在职攻读学位的学费,按照学校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学费减免暂行规定执行。

3)教师在国内高校(研究院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按照下述标准给予学费资助:

教师取得博士录取通知书后,在入学前,可预借标准培养学费的50%。

教师攻读“985工程”高校或国家重点学科点博士研究生,按期(标准培养年限内)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学校支持标准培养学费全额的100%;未能按期毕业的人员,逾期1年的,只享受资助标准培养学费全额的80%;逾期2年的,只享受资助标准培养学费全额的60%;逾期3年的,不享受上述资助,所预借学费必须全额退还。

教师攻读其他高校博士研究生,按期(标准培养年限内)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学校支持标准培养学费全额的80%;未能按期毕业的人员,逾期1年的,只享受资助标准培养学费全额的70%;逾期2年的,只享受资助标准培养学费全额的50%;逾期3年的,不享受上述资助,所预借学费必须全额退还。

学校不再支持教师在职攻读期间的住宿费和交通费。

3、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所在单位应在工作的安排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但在工作量计算上,教师不再享受工作量补贴政策。

4、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5、教师在职攻读期间,不再享受学校其他进修形式的资助,不得与其他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方式交叉。

6、教师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提供与引进博士同等的教学科研条件建设费。

7、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在职攻读人员,继续按照其在职攻读开始时的办法管理

8、在职攻读人员学习毕业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验证、入档后才允许报销相关费用,其在校服务期顺延5年。

9、各学院应为攻读学位教师积极创造条件,择优、有序统筹安排,并检查督促教师按时完成在职攻读学位工作。教师学位培养工作是学校对学院(部)和各职能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10、学校将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制等改革措施,不断加强对教师学历学位的要求;到2011年,逐步使届时45周岁以下的只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转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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